追责继续!江西丰城电厂事故中工程副总指挥获刑

发布日期:2018-12-20 字号:[ ] 分享

2016年11月24日,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发生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造成7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197.2万元。

在此次特大事故中被追责的副总指挥、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吴纪,其案件司法进展获得官方披露。


日前,澎湃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吴纪在任职期间多次收受他人钱款人民币90.2万元,另收有宝马车一辆、名表三块、苹果电脑一台。因犯受贿罪,吴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2017年9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建议依法依规对7个责任单位和85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其中,吴纪,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丰城二期发电厂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三期基建工程安委会主任。工作失职,未认真履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职责,未组织协调项目建设安全监管工作,对丰城二期发电厂安全生产保卫部和丰电三期基建工程安全监督办公室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不力。2017年1月13日,因涉嫌严重违纪被江西省纪委立案审查,建议将上述问题转江西省纪委一并办理。

上述公开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吴纪,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捕前系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丰城二期发电厂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正处级)。因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1月26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纪先后担任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丰城二期发电厂(以下简称丰电二期)副总经理、总经理、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任职期间其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钱款共计90.2万元人民币,另有宝马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7.214371万元),手表三块、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


吴纪的大部分受贿都与丰电二期工程项目有关。其中,向其行贿最多的是江西粤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刘伟麟。
公开判决书显示,2013年12月,江西粤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刘某为顺利承接丰电二期的工程项目并获得吴纪的关照,送给吴纪一辆白色宝马118i系轿车,价值人民币27.214371万元。

此外,2010年至2016年期间,刘某安排江西粤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原财务经理陈某每年以过年、过节名义给吴纪送钱,共计27万元。

澎湃新闻记者查询工商信息发现,刘某即是江西粤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董事长刘伟麟。工商信息显示,江西粤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注册资本9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刘伟麟。刘伟麟系该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51%的股份。

此外,澎湃新闻记者还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获悉,2018年8月,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串通投标罪依法对被告人刘伟麟提起公诉。2016年7月被告人刘伟麟利用非法手段与刘奇峰等人恶意串通投标,非法中标。

2016年丰城电厂三期值班楼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刘奇峰、刘伟麟指使李强、叶火旺、陈跃进等人组织武汉建工一公司等九家公司进行串通投标。其中,刘奇峰联系了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的杨勇(另案处理),由杨勇指使下属刘毅帮助联系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第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建工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四家公司。

除了帮请托人承揽工程外,吴纪还帮人提拔调整岗位收受贿赂。

公开判决书显示,陈某儿子陈龙系丰电二期财务部员工,2014年10月,陈某为让吴纪帮助陈龙提升岗位,在江西粤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内送给吴纪5万元。


澎湃新闻记者梳理公开判决书还发现,除了受贿罪外,检方还指控吴纪私分国有资产。

上述公开判决书显示,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系国有控股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58.4294%,自然人股东41.5706%)。被告人吴纪担任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丰电二期总经理期间,利用职权,违反国家规定,延续之前总经理的做法,要求计划经营部经理杨某2及物资材料处负责人吴某2等人与南昌盛某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虚设合同,套取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丰电二期公账上的资金1711.24万元。

此外,还设立小金库,巧立奖金福利名义发放给单位全体员工,共从小金库发放1127万余元。已发款项全体员工大部分退回,上缴宜春市财政局或退回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

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是上市公司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持股占比58.4294%。

判决书中出示的吴纪供述称,2011年6月其接任了丰电二期的总经理,其继续延续前任总经理邓勇超的做法,设立小金库给员工发些钱。后来以厂里中级管理人员的年终奖金、厂领导的年终奖、加发工资、厂领导加班费、开门红、安全效益奖、文明奖等名义给大家发钱,还有小部分用来与外面的协调交际费。


澎湃新闻查询公开信息发现,吴纪前任邓勇超在丰城发电厂特大事故后亦落马被查。

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检察机关已依法对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特别重大事故所涉10名职务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查明,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党委委员、工会主席、丰电三期扩建工程项目工程建设总指挥邓勇超(副厅级),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电力安全监管处处长张志祥,丰电三期扩建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站长杨飞云,丰城市工信委副主任毛卫东等9人存在严重失职渎职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检察机关依法对邓勇超等9人以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同时还依法对一名涉嫌行贿犯罪人员立案侦查。

公开判决书还显示,被告人吴纪对起诉书指控的受贿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对设立小金库、发放福利给单位员工的事实没有异议,但不知是否构成犯罪。

对于指控被告人吴纪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认为,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是单位犯罪,其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对此,需要明确的是,刑法意义上的国有公司,仅指公司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即国有独资公司,不包含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等其他类型的国家出资企业。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还认为,在该案中,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股份公司,其股权结构为自然人股东占比为41.5706%,江西省投资集团(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占比58.4294%。根据上述股权结构,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国家出资企业,不属于国有企业。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丰电二期系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核算单位,属分公司性质单位,其也不属于国有企业,不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构成主体要件,故被告人吴纪作为该单位的负责人亦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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